律師函
王XX先生:
北京市XX律師事務所受香河XX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XX公司”)的委托,并指派本律師,就您應履行向XX公司出資義務事宜,特致此律師函:
您作為XX公司股東,在公司成立時,承諾出資金額為32萬元,出資期限為20XX年4月10日。后因公司經營中資金困難、債權人催收債權等客觀需要,公司于20XX年10月25日召開臨時股東會,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同意,形成股東會決議,決議所有股東出資期限均變更為20XX年11月15日,并修改了公司章程。股東會決議后,其他股東已全部履行了出資義務,但您的出資至今未到位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,本律師特向您鄭重提示:請在收到此律師函后十日內,將出資款32萬元轉入XX公司賬戶,完成出資義務,否則XX公司及其他股東將有權追究您的出資違約責任,直至取消股東資格。
本律師函自寄出之日起第5日即視為送達。如你有任何意見或答復,請聯系XX公司羅XX女士,或直接致電本律師,電話:136XXXXXXXX。
北京市XX律師事務所
律師:王X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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